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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战而屈人之兵

关键词:

诉讼不战而屈人之兵

2014-11-22

     【案情简介】

201259,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白某签订《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原被告自愿合作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原告先支付定金50万元;被告承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办理好;如果在6个月内未办成经营许可证,则被告无条件将原告支付的定金50万元于6个月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原告。后协议约定的6个月期限届满时,被告未能将经营许可证办理好,故原告依约要求其退还定金50万元,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定金。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期间甚至将其中一名债务人打伤,导致该债权人被行政拘留,尽管如此都未能解决该纠纷。无奈原告找到律师,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途径】

原告张某找到律师向律师叙述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律师发现原告只知道其中一名被告在西安,但对于该被告的具体住址等其他信息一概不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首先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二被告的详细户籍信息,为本案提起诉讼奠定了基础。而后律师整理了本案中包括合作协议、转账汇款回单、收据等证据在内的一整套证据(均有原件)来充分证明本案事实。律师于2014331日代原告书写民事起诉状,将本案诉至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某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白某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争议结果】

法院于2014424日向双方送达传票,本案定于201459日上午开庭审理。被告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并取得诉状后后,主动找到原告要求调解解决此事。原告为尽快解决纠纷实现其合法权益,经协商与被告达成一致,约定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48万元,原告收到退款即向法院申请撤诉。律师于2014428日为双方拟定了《退还定金协议书》,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定金退还方式和时间,后续问题的处理等。原告张某和被告高某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被告并当即将48万元支付给了原告张某。原告张某于2014428日当天依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14430日发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至此这一历时近两年而未能解决的合同纠纷,通过诉讼途径,在尚未开庭前就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后思考】

现今,人们在遇到一些民事纠纷时,往往因认为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过高等各种原因而不愿选择走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原告没有在第一时间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不断的找被告交涉,双方甚至还为此事发生了过激行为,结果经历了近两年时间仍没能解决纠纷。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运用法律手段,只用了短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本案的纠纷就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由此可见,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应逐步提高,要知道诉讼有时才是解决争议最好最快解决争议的方式,甚至可以出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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