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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事故受损 贬值损失获赔

关键词:

贬值新车事故受损损失

2014-11-22

 【案情简介】

     2009812日,陕西某运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客车驾驶员薛某驾驶该公司陕AB3807号大型卧铺客车,因弯道侵线行驶,迎面撞上曹某驾驶的购买不足两月的大众迈腾小轿车,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均受损。陕西省宜君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运输公司驾驶员薛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陕AB3807曾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勘察现场后认为曹某无责,让其向运输公司索赔。

     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及保险公司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曹某委托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以运输公司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1.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总计人民币45091.80元;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应否获赔?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修复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本身的价值却会因事故受损而降低,即因事故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而形成的损失。

     原告认为,自己购买不足两月的新车即发生重大损伤,即使经过维修,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操作性能等也难恢复到发生事故以前的状态,导致车辆实际价值降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财产损失,无过错方的索赔要求应当得到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肇事方不仅要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还应当承担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在本案中就是指车辆贬值损失。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还申请法院对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申请评估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高新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的迈腾小轿车做出了资产鉴定,鉴定结论为:列入本次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即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

     两被告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可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应作为赔偿项目,且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将“车辆贬值损失”明确列入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故交通事故车辆被撞后的索赔贬值损失无明文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应当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受损车辆贬值损失20000元,虽车辆已经修缮,但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系新购车辆,经估价车辆贬损事实客观存在,因此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依法确认,由被告运输公司予以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理赔责任。

     判决如下:一、被告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5091.80元,车辆贬值损失人民币20000元整;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理赔责任。

     被告运输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法理辨析】

     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列入赔偿范围?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应列入赔偿范围。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车辆贬值赔偿无明文规定,且在受损车辆没有出卖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贬值损失,贬值损失不应得到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直接损失,应列入赔偿范围。因为车辆是否进行过修理都有相关的记录,经过修理的车辆价值有所下降,该损失是真实存在的。受害人是否出售受损车辆,不影响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当得到赔偿。

     其实,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是一个法理上的区分,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对财产损失来说,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都应获得赔偿。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则需要证明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并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获得赔偿。在本案中,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车辆修复后的性能很难达到受损前的状态,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是车辆实际价值的减少,不因事故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这种“其他重大损失”即体现为车辆贬值损失。因此,主张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并不是无法律依据的。侵权人理应用折价赔偿的方式承担受害人因此受到的其他重大损失。

  【案后思考】

     虽然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案件在近两年才出现,我国法律对此暂无明确规定,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私家车数量将不断增长,伴之交通事故的多发及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导致此类纠纷将不可避免地日益增多。因此,在不久的将来,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索赔中常见的诉请。本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了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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