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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价值10万元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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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

2014-11-22

 【案情介绍】

潘某于2011921日到某专科医院进行包皮过长切除术,该院入院诊断为:1.附睾炎;2.包皮过长并感染。该专科医院对潘某进行抗炎处理,次日实施了包皮过长环切术,术后包皮腹侧水肿不退,后发生溃烂。该专科医院随后进行了相关治疗后又进行“清创术”。

 201238日,该专科医院将潘某送到中心医院治疗并承担医疗费,中心医院诊断为:尿道下裂,并于2012410日对潘某进行了“尿道成形术”,术后存在尿瘘,嘱半年后行手术治疗,潘某遂于201252日出院。201276日,中心医院对潘某行尿道扩张,尿道探子未能进入尿道。

 201292日,潘某到西南医院继续治疗,该院诊断为:1、前尿道狭窄;2、包皮环切术后。2012911日,西南医院对潘某进行“输尿管镜检查+尿道狭窄扩张+膀胱穿刺造瘘术”。2012920日,医生要求潘某带管回家休养,随后拔出尿管及膀胱造瘘管,但疾病仍然没有治愈。

 20139月,潘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将该专科医院、中心医院、西南医院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

 201455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某专科医院在对潘某进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能规范进行抗感染治疗,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之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30%;中心医院、西南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无过错;被鉴定人潘某损伤后致前尿道狭窄、轻度排尿困难,构成七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5000元。一审法院根据该鉴定结论,判决潘某的损害由该专科医院承担责任,责任份额为30%,由此判决该专科医院赔偿潘某医疗费32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2元、护理费2340元、误工费25119.6元、残疾赔偿金54859.2元、交通费1073.4元、后续治疗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潘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笔者担任其二审阶段代理人。

【上诉要点】

接受委托后笔者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内容对有过错的某专科医院分配的责任过小而显失公平,因此代潘某起草上诉状,提起上诉。上诉状要点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显失公平,判决错误

潘某的当值医师王某并非在该专科医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不具有在该医院独立执业的资格和能力,却作为主治医师给潘某诊治并主刀动手术,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该专科医院违法违规的行为是明确而具体的,承担责任也应当是明确、主要的。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对潘某的当值医师王某从业资格未进行审理查明,简单采纳《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过错比例,导致认识偏差,判决错误。

二、一审所采信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过错比例存在严重错误,致使判决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潘某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潘某于2011921日到某专科医院就诊,该专科医院在诊断潘某有炎症、没有进行系统规范的消炎抗感染的情况下于次日对潘某实施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又没有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程进行抗菌消毒,这才是手术失败、导致潘某术后细菌感染、进而导致尿道下裂的严重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在手术方案、抗感染治疗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该专科医院拥有不可动摇的主动权,潘某这一过程中只能被动配合,并没有一丝一毫的过错,发生感染的责任当然应该由该专科医院承担。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对在该起医疗损害中有明显过错的该专科医院仅分配其承担30%的责任,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因而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三、一审法院受《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玩弄文书技巧、偷换过错概念的影响,是判决错误的另一原因

鉴定机构出具的《医鉴书》中多次提到某专科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掩盖了当值医师王某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不具备独立手术技术能力、违反医疗规程规范关于系统规范的抗感染治疗的规定,以致危害后果的产生。《医鉴书》中偷换了过错的概念,即扩大告知义务的作用,回避、隐讳主治大夫资格和手术中违反医疗规范对危害后果产生作用,客观上对一审判决错误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笔者从以上几个方面分析论述了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起草了上诉状。在上诉状递交后不久,该专科医院主动提出与潘某和解,同意赔偿潘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足足超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10万元,潘某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结案。

【案后思考】

在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医鉴书》对某专科医院过错的判定和责任承担的比例存在明显矛盾,“该专科医院在术前未能系统规范进行抗感染治疗,违反术前准备操作规范”,却只承担30%的责任,这样的结论不能说不让人匪夷所思。一审代理律师或许是因为经验不足,在一审中没有指出《医鉴书》存在的问题,也没有注意到当值医师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没有发挥出律师应有的作用,导致法院依据不客观的《医鉴书》作出错误判决,损害了潘某的合法权益。

在医疗纠纷中,要追究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必须要把握住一个点,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务行为时存在过失,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也就是说医院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里的违法不仅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还包括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给患者造成损害。

处理医疗纠纷案件,需要律师不仅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要了解相应的诊疗操作规程,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本案最终以和解告终,但是能为当事人潘某争取到超出一审判决10万元的赔偿,这一份直指要害的上诉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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