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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

关键词:

诽谤行为非罪

2014-11-22

 【案例】

 20028月间,被告人杨某到太仓市一较大的私营企业总经理黄某(自诉人)的办公室,向黄某提出要求借款50万元。黄某因与杨某素不相识,不同意借款给杨某,黄某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派员将杨某驱赶出该企业。杨某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此后杨某将道听途说到的内容,冒用该企业女员工曹乙男朋友的名义落款,编写成大字报称:“黄某与该企业三名女性时某、曹甲、曹乙(曹甲、曹乙系姐妹俩)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其中与时某有一私生子;黄某在汽车里同女人乱搞被某镇联防队抓住罚款等;请有关领导挽救一下黄某,不要让他再破坏自己与曹乙的恋爱关系等等。”杨某叫人把以上内容抄成大字报,于 20021118凌晨,把上述内容的4张大字报分别贴在黄某个人公司的大门外、该公司员工公寓大门外、该镇政府大门外、及该镇菜场大门外。黄某在次日早上发现大字报后,即派人揭下。

  黄某了解到大字报系杨某所为后,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杨某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辩称:这些大字报是我贴的,大字报内容是听别人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杨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的行为尚不构成诽谤罪。1、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某与相关女性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存在大字报上所写有非婚生子的事实,杨某并非捏造事实。2、上述证人证言说明黄某的生活作风之事,在杨某贴大字报之前己是众所周知,大字报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认为是“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其行为己构成诽谤罪。辩护人所举证人证言内容均没有直接证实大字报内容是确有其事,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也已承认这些内容是听说的,是否属实不清楚,应认定这些事实是虚构的;被告人杨某采用贴大字报的手段,将道听途说的内容公之于众,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足以并己经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

在现实生活中,诽谤他人的行为,既可能涉及民事侵权,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团体、组织等。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诽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诽谤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诽谤罪。

       从上述的分析来看,诽谤罪构成的条件之一就是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而《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即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予受理。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刑法》第246条还有但书条款。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最近热议的因在网上发帖而被捕的内蒙古吴保全诽谤案和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就是公权力介入诽谤罪的案例。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时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如果诽谤行为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即诽谤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行政法规,对实施诽谤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理;受害人也可以对实施诽谤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即使是实施诽谤行为人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既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禁止诽谤、侮辱他人的行为。就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受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实施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特定条件下,公诉机关也可以对实施诽谤行为人提起公诉。在民法的层面上,受害人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实施诽谤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以看出,法律对遭受诽谤的受害人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因此,在法律上区分公民的言论自由与诽谤、侮辱他人行为的界限,对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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